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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遗失如何补发登记

[作者:xiaohong]
2012-07-05 15:53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

  深圳档案馆:深圳市档案馆电话地址

  办事说明:

  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数量及审批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准许。

  申请条件

  (一)合法取得房地产证;

  (二)房地产证遗失;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4、查档材料(应加盖档案馆的查档专用章);

  5、遗失《房地产证》具结书。

  申请表格

  《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与其他登记申请表》,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特区外由辖区分局办公室提供,或在互联网下载>>>点击进入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

  审批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批,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批。

  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刊登公告→申请人交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审批的法律效力

  补发的房地产证与远房地产证具有同等效力。

  收费

  有,收费标准:80元,5元贴花。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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