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发布施行);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凡是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供申请的基本材料。申请及认定没有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2001年8月10日公布)第二条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学校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说明:在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目前广东省仍按《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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