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7、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两张;
8、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户籍原件、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1-6项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十三条规定,7-10项根据《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粤教人[2001]74号)规定(现行实际操作)。
六、申请表格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本人填写);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由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填写);
3、《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1份(由申请人和体检医院填写)。
以上申请表格由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下文均简称深圳市的各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免费索取提或者在教师资格网站(http://210.39.44.19:9000/teacher/)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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