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第十三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即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福田区教育局、罗湖区教育局、南山区教育局、盐田区教育局、宝安区教育局、龙岗区教育局)。
决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即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深圳市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受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无误后,必须接受有关申请,并当场制发《受理回执》。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其不具备申请资格或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3、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查合格后的材料与申请人认定信息一并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4、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15 个工作日内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5、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
6、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局长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
〔《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第十六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二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但持证人丧失教师资格或者被撤销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认定权限收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教师资格作为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依法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1、 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120元(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
2、 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收费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666号,深圳市物价局、财政局深价联字[2002]39号,收费许可证号:粤费深圳 0007003-1〕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无年审、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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