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凡来深圳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均纳入劳动管理。各用人单位和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合法就业。对未经批准,私自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的用人单位和非法在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市劳动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方便各用人单位办理手续,现将有关程序说明如下:
一、初次就业证申领
1. 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申报和审批手续。
2. 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及《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本(B)》(登记本仅限新开户单位填写)。
3. 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及其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3)台港澳人员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通行证)、有效签注及其复印件;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二寸,一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4. 就业证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
5. 调配费缴纳:经批准同意就业申请的,用人单位须按粤价【2002】39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即每人每月10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调配费并领取就业证。
6. 用人单位在办毕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手续后,应持就业证及时到公安部门(或台办)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二、就业证延期
1.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2. 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
3. 提供下列资料:
(1)与初次申领就业证所提供材料(1)、(2)、(3)相同;
(2)《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B)》及就业申请人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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