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券
培训券发放对象:
培训券重点面向我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中合法经营的企业发放。
培训券使用范围:
培训券专项用于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技能类外部培训或企业内部培训。
(一)企业组织外部培训,应选择本市范围内由广东省、本市、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同意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或本市职业(技工)院校。
(二)企业组织内部培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建设有深圳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2.用人规模达到50人以上(企业员工数以申领培训券时在本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人数计算,下同)。
培训券额度
2019年度培训券总额度为3000万元。
培训券额度申领
(一)申领条件
申领培训券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
3.参训员工应在本企业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二)申领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按照人均培训成本申领培训券,申领标准按单个培训项目的学时分为三个档次:培训10学时的300元/人,培训20学时的600元/人,培训30学时的900元/人。单个项目培训成本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成本申领。
员工参加多个职业(工种)项目培训的,企业只能按其中一个培训项目申领。
企业员工数为5000人以上的,申领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员工数为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申领额度最高为100万元;员工数低于1000人的,申领额度最高为50万元。企业申领培训券总人数不超过本企业员工总数的80%。
分配原则、申领方式等:
(三)分配原则
建设有深圳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以及已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优先分配,其他企业在余额内分配。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参加工伤保险人数)高低排序,确定企业培训券分配先后顺序。
(四)申领方式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确定培训人员规模与申领金额,于2019年5月10日9:00至5月29日18:00期间,在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https://hrsspub.sz.gov.cn/ostoss/loginPage.jsp,以下简称网上系统)申领培训券,并扫描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承诺书。
(五)申领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是否符合培训券发放条件进行审核。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备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可在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审核发现不符合申领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直接取消该企业申领2019年度培训券的资格。
(六)申领公示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于2019年6月8日前在官方网站对拟发放培训券企业名单及额度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不符合申领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发放培训券。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公示及核查完毕后,在官方网站公布培训券发放企业名单及额度。其余企业作为递补企业,并按培训券分配原则进行排序。
(七)额度回收
持券企业无法按计划开展培训的,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退回培训券额度。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回收额度内依次序向递补企业发放额度。
培训实施
(一)培训方案备案
持券企业应制定培训方案,按照规范的职业(工种)项目安排培训班次,参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培训课程。企业应将培训方案在本单位公示,并在组织培训3个工作日前,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备案,录入培训班次、培训时间、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等详细信息。
(二)组织实施
企业组织的各项培训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员工参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的80%(以电子签到系统采集的信息为主要依据)。
(三)培训监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管,采取随机抽查、培训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查核员工参训情况。发现培训组织不规范的,责令整改;发现企业存在拒不配合检查、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对其持有的培训券作作废处理。
企业和相关培训机构应保存培训台账等相关资料,以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检查。
培训券兑付
(一)申请材料
已完成培训的企业,应于培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系统一次性提交培训券兑付申请、培训协议和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兑付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
(二)兑付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企业培训实施情况核定兑付金额。审核发现属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可在兑付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兑付申请;审核发现未按要求组织培训或其他不符合兑付条件的,不予兑付。
(三)结果公示及兑付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不符合兑付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兑付培训券。
兑付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规定将培训券兑付资金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2021-07-20 09:34
2021-07-20 09:18
2021-07-20 09:13
2021-07-20 08:55
2021-07-20 08:41
2021-07-20 08:35
2021-07-19 15:36
2021-07-19 09:27
2021-07-19 09:21
2021-07-19 09:09
2021-07-19 09:02
2021-07-19 08:51
2021-07-19 08:34
2021-07-16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