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申请法律援助,应该向哪些部门机构进行申请?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不同类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部门不同。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非通知辩护、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非刑事的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四)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五)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诉已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当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法律援助条例》
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4.《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5.《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6.《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
7.《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8.《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9.《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10.《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1.《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2.《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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