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已正式印发,明确2035年前深圳需筹集建设各类住房170万套,实现市场商品住房和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公共住房)三类公共住房套数4 ∶6的供应结构要求。
深圳需在2035年前筹集建设各类住房170万套
《暂行规定》对建设公共住房用地的具体住房类型进行了明确。其中,政府主导的用地以建设出租的公共住房为主,市场主体主导的用地以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高等院校、大型科研机构及产业集聚园区周边以建设人才住房为主,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便利地区以建设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对于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在用地出让前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完善征(转)地补偿协议,政府不再另行补偿。
对于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在符合规划、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的前提下,符合规划的部分可协议出让给原用地申请单位或区政府确认的继受单位(下称用地申请单位),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剩余部分土地全部无偿纳入土地储备。
根据《暂行规定》,已出让未建用地不属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土地但已依法处置完毕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无偿移交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后,住宅建筑面积部分用于建设公共住房,类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其中,居住用地原出让合同约定为普通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部分,可用于建设市场商品住房。
若是已纳入土地整备年度计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用地,及宗地所在片区需统筹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方式落实大型公共设施的,则不适用此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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