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将正式在深圳市实施。《条例》中对市民文明行为做了十四条共七十七项相关规定,其中包括近期因疫情而呼声高涨的“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此前于2013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城市文明建设的法规,对于促进深圳市民文明行为养成具有重要意义。为适应深圳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城市文明提升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进入立法程序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更名为《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市民文明行为做了十四条相关规定,包括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保护生态环境等,每条规定中还包括多条细则,为市民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生活提出文明规范,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及社会组织职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也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禁止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呼声不绝。《条例》中也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爱护野生动物,拒绝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拒绝买卖、使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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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规范及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升市民思想素养、道德素养、法治素养、科学素养、文化素养和健康素养,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第四条 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相关部门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共同推进;坚持积极引导和有效治理相结合。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相应保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长效机制,以法治促进文明、以机制保障文明、以科技助推文明、以文化滋养文明、以共建共享文明、以传播弘扬文明,实现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七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全市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统筹本辖区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众人物、各级文明单位职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市民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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