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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作者:sulong2]
2021-05-18 16:39

  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下面是最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公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是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最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最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图源摄图网)
最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公告

  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政策解读

  变化:

  两类产品即征即退政策调整

  新增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是90号公告最大的亮点。

  9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据悉,磷石膏是在磷酸生产中,用硫酸处理磷矿时产生的固体废渣,其主要成分为硫酸钙。它主要用于制作硫酸联产水泥、水泥缓凝剂、磷石膏建材等方面,但因天然石膏来源较多,综合利用成本较高,磷石膏利用在经济上不占优势,导致我国对磷石膏的综合利用率不足40%。目前,我国磷石膏年产量约7500万吨,大量磷石膏长期堆存,不仅占用土地,而且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为有效降低综合利用成本、加快推动投资利用,90号公告规定销售自产磷石膏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同时,90号公告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调高利用“废玻璃”生产销售“玻璃熟料”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率,是90号公告的另一重要内容。

  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利用“废玻璃”生产销售满足条件的“玻璃熟料”,增值税即征即退50%。9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废玻璃”项目的退税比例由50%提高至70%。举例来说,A公司利用“废玻璃”生产销售“玻璃熟料”月缴纳增值税100万元,2019年9月1日前增值税即征即退50万元;2019年9月1日起,可以退税70万元。

  注意:

  享受退税优惠条件发生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90号公告修改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是相关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之一。“禁止类”改为“淘汰类”,实则是表述更加准确,据笔者了解,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首次公布以来,国民经济产业的具体分类为:鼓励类、限制类以及淘汰类三类,没有所谓的“禁止类”。为此,90号公告作了相应修订。

  此外,73号文件和78号文件规定,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何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90号公告第四条明确,“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而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被标识为“GHW”“GHW/GHF”、“GHF”三类。90号公告将“GHW”和“GHF”两类产品剔除,缩小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范围,扩大了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9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所以,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也要遵守78号文件相关退税条件、独立核算要求、公示期限以及特定行政处罚取消退税等规定。

  提示:

  纳税人需做好衔接管理工作

  90号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但其正式发布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考虑到即征即退按月申报、按月审核、按月办理,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需要尽快按7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提交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禁止类项目书面声明材料,2019年9月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按程序完成相关审核手续。

  与此同时,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考虑到90号公告的公布时间较晚,纳税人需尽快补充、独立核算2019年9月的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否则,2019年9月则不得享受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需要关注的是,90号公告对此前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进行了限定,即只限“GHW”“GHW/GHF”“GHF”三类中的标识为“GHW/GHF”的产品。生产“GHW”“GHF”产品的纳税人,自90号公告施行之日起,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所以,相关纳税人需尽快去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完成备案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最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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