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各类创业补贴: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二)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三)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五、其他事项
(一)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创业补贴的申请发放办法另行制定,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的申请发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微型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总量控制原则制定本市创业大赛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实行资助,纳入当年度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受资助项目应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进行公示。
(五)创业补贴的资金支付,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创业补贴发放规范。对采取不当手段领取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应停止补贴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向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按照《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09〕3号)正在享受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原办法规定期限继续享受。如该类人员及其创办的初创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享受剩余的创业补贴和未申请过的创业补贴项目。已享受补贴标准低于新标准的不予追溯。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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