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场租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连续超过两次未提出场租补贴申请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再次申请场租补贴时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2.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受理及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并核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可以享受的起止补贴时段。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年度补贴标准。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四)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五)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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