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三、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身份核实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毕业学年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可当场核实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应当场完成核实。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不完备,应当要求补齐;身份证明资料完备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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