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罚款幅度内交通违法行为分档处罚具体执行标准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现我局拟将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有罚款幅度的交通违法行为分档处罚具体执行标准向社会公布,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我局吸收、采纳相关意见或建议后,修改相关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深圳公安交警局网站szjj.sz.gov.cn查阅)。
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1月7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微博、微信评论区留言、门户网站等形式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反映或提交。
1、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法制科814室,邮编518000;
2、电子邮箱:jtjczd@ga.sz.gov.cn
3、联系电话(传真):0755-83162822(工作时间);
4、新浪微博@深圳交警;
5、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评论区留言;
6、访问下述链接地址提交意见建议:http://sso.sz.gov.cn/pub/trswcmpoll/201910/p57810.htm
特此公告。
关于罚款幅度内交通违法行为分档处罚具体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已于2019年8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处罚条例》新增五类违法行为均制定有罚款幅度,即: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时存在金钱给付或其他交易行为,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现拟对新《处罚条例》中涉及罚款幅度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具体如下:
一、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新《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1.首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2.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3.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1.曾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2.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3.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4.呼气式酒精值达到醉酒状态的,且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两千元罚款。
1.一年内有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2.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3.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对于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现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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