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停分档处罚(新《处罚条例》第十二条)
(一)在下列道路、路段违规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1.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
2.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
3.我局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以实际交通标识为准,具体道路请登录市公安交警局主页www.stc.gov.cn查询)、施划有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的路段。
(二)在下列道路、路段、部位违规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路段;
2.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
(三)因违规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四)除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违规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我局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六)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规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在机场、口岸、码头、车站等禁停区域违规停放、临时停车的,责令立即驶离并依法处罚;对存在下列情形,从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取证查处:
1.在高快速路段违规停车;
2.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黄方格、公交站等违规停车;
3.未紧靠道路右侧违规停车;
4.在机场、口岸、码头、车站等区域路段违规停车;
5.违规停车造成排队拥堵或在排队缓行拥堵路段违规停车的;
6.在高峰期时段违规停车的;
7.违规停车其他严重影响交通的情形。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新《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与违法行为人原有牌证的信息完全一致,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1.使用无相对人、车的虚构牌证,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与违法行为人牌证信息不一致,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3.使用两个以上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两万元罚款。
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对牌证权利人造成影响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同时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新《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一)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
1. 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且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2.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未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同时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1.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
2.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对牌证权利人造成影响的。
五、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新《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处一千元罚款。
1.第一次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
2.记分分值3分以内的(含);
3.能够确定违法行为人性别的前提下,利用“一车绑定三证”的规则进行处理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千元罚款。
1.第二次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
2.记分分值3分以上6分以内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处五千元罚款。
1.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千元罚款;
2.记分分值6分以上的(不含)。
六、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罚款。(新《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罚款。
1.在地铁出入口、公交站台、电线杆、楼道口等地方张贴买卖驾驶证记分的小广告;
2.通过QQ群、微信群、微博等网上交易平台发布关于买卖驾驶证记分的相关信息;
3. 经查证属实,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5宗以下的(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1.经查证属实,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6宗以上(含);
2.曾因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被处罚,再次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
(三)经查证属实,违法行为人为团伙首要分子的,处两万元罚款。
七、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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