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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团队旅游办理程序及入港交通查询

[作者:xiaochen]
2010-10-12 16:22

办事说明

  一、 申请条件

  (一) 深圳常住户籍居民;(现深圳已实行居住证办理程序)

  (二) 在我市工作及连续暂住满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员;

  (三) 临时来深探亲的我市常住户口

  人员16周岁(含)以下子女或60周岁(含)[女方55周岁(含)]以上父母;

  (四) 在我市暂住的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

  深圳户籍市民首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必须本人亲自前往户口所在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办理。已办港澳通行证,个人游再次签注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电话申请,不用亲自去办证大厅。网上申请网址: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便民网(www.sz3e.com),或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电话申请(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暂不能选择这一方式):通过中国移动(12580)手机申请、中国联通(10109898)手机申请、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电信信息台96897)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提交证件照片两张(照片要求为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浅蓝色,规格为48mmX33mm);

 (二)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深圳户籍居民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2、在我市工作及连续暂住满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员(持"人才证"或"蓝印户口"的,免交劳务合同及暂住证资料),提交身份证及劳务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劳动合同、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担保书;

  3、临时来深探亲的我市常住户口人员16岁以下子女或60岁(女方55岁)以上父母,提交儿童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4、在我市暂住的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提交身份证及暂住时间半年以上的暂住证,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提交有组团资格旅游社开具的近期全额旅游发票;

  (四)已持有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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