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手续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6、特别提示: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申请签注时须确保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超过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20天以上。
四、旅游签注类别
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分14天一次有效,14天二次有效,7天一次有效,7天二次有效四类;
常住户口人员可以参加港澳14或7天游,暂住人员只能参加港澳7天游,每年可申请两次。申请二次进入有效港澳旅游签注,即在14天或7天内往返港澳两次,港澳两地可联签。驻港澳部队及港澳中资机构工作人员在内地的亲属赴港澳旅游探亲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给予有效期为20天或28天的一次旅游签注。
五、受理机关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由常住人员户口所在地或暂住人员暂住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科受理。
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旅游签注的,由旅行社统一交到市局受理科办理。
六、工作时限
首次申请赴港澳旅游的,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持有效港澳通行证加签签注由旅行社统一办理的,6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旅游签注每项20元。
二次有效旅游签注每项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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