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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发行使用办法

[作者:tongyao]
2013-04-08 12:30

深圳通发行使用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于2011年7月22日修订。适用于持有租用版普通卡、销售版普通卡、纪念卡和个性卡(以下简称深圳通卡)的用户。其他类型卡的具体规定及使用须知,请参见相关的文件。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市发改函[2011]1241号文规定起草,是持卡人(即深圳通卡的用户) 与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单位”)所订立关于使用深圳通卡的合约。如使用深圳通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定义

  1、深圳通卡是由发卡单位统一发行,用于深圳通系统电子收费的一种非接触式智能IC卡,是一种电子储值钱包。

  2、卡表面损坏是指出现卡折叠、断裂、有折痕、裂开、弯曲、涂鸦、张贴异物、印制图案、卡面刻划模糊、缺边、缺角、打孔、湿水软化导致卡受损等现象。

  3、质保期:卡面完好的销售类卡(含销售版普通卡、纪念卡、个性卡及银行联名卡等),从第一笔消费交易开始计算3个月内。

  第四条 深圳通卡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四种,均可反复充值使用:

  1、租用版普通卡:属于不记名卡,不可挂失;押金20元,可透支,可按规定退换。

  2、销售版普通卡:属于不记名卡,不可挂失;售价20元,不可透支,不可退换。

  3、纪念卡:发卡单位限量发行的具有纪念意义和收藏价值的销售卡,属于不记名卡,无押金,不可透支、不可退换。

  4、个性卡:指根据客户需要特别制作并在卡面打印个性化信息、图案的销售卡,属于不记名卡,无押金、不可透支、不可退换。

  第五条 深圳通卡的适用范围:

  1、深圳地铁、公共汽车及贴有“深圳通”标识的便利店、社区超市等小额消费商铺(以下简称“深圳通运营商”)均可使用深圳通卡。

  2、深圳通卡的应用范围将在公交领域、小额消费领域逐步扩大,请留意相关公告。

  3、消费网点如果不接受持卡人的深圳通卡进行消费,请即与该网点运营商或发卡单位联络。

  4、持深圳通卡乘坐地铁、公共汽车等公交工具时,只限于持卡人使用和享受优惠,一人一卡,不允许代人刷卡。

  第六条 深圳通卡的办理:

  1、办理网点:深圳通客服网点、邮政支局网点、深圳地铁各站点以及贴有深圳通标识的便利店、社区超市、银行网点等(以下简称“深圳通代理商”)均可办理深圳通卡。深圳通卡办理网点将不断拓展,具体地点详见发卡单位在媒体和网站的公告。

  2、办理方法:从2011年6月15日起,交纳20元押金即可租用一张租用版普通卡,押金退卡时按规定退还;交纳20元即可购买一张销售版普通卡;纪念卡、个性卡按深圳通公司规定的价格发行。

  第七条 租用版普通卡的费用:

  1、押金:每张卡需收取押金20元。

  2、租金:每月0.5元/月.张,租金从租用卡之日起计算,按月从收取的卡押金中扣除(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使用期超过40个月后的按40个月收取,视同销售给持卡人。2011年6月15日前办理的租用版普通卡的押金扣除时间为50个月。

  3、退卡手续费:租卡6个月内的(含6个月),退卡时收取3元/张的手续费;租卡超过6个月,退卡时免收手续费。

  第八条 深圳通卡的充值:

  1、持卡人可在贴有深圳通充值标识的深圳通代理商进行人工充值,或到代理深圳通业务的银行提供的自助充值机办理自动充值业务。

  2、深圳通卡首次充值最低限额为50元,每次充值额为50元整数倍。深圳通卡储值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深圳通卡如有透支情况,充值时将首先偿付透支款。

  4、深圳通卡内储值额以深圳通中央结算系统的记录为准,但明显错误除外。

  5、深圳通卡不记名不挂失,持卡人应根据自身需要适量充值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深圳通卡的消费:

  1、乘坐地铁时,持卡人需在入闸和出闸刷卡方能通行;乘坐一票制公交线路,持卡人上车刷卡即完成付费;乘坐分段收费公交线路,持卡人可使用乘务员的手持收费器,在确定消费金额后进行刷卡即完成付费。

  2、持卡人到小额消费商铺进行消费的,请在确定消费金额后进行刷卡即完成付费。

  3、发卡单位仅提供电子储值服务,持有深圳通卡消费所涉及的票价、费用、票据以及优惠政策等,均由深圳通运营商决定。

  4、深圳通运营商为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所涉及的服务质量等问题,由深圳通运营商负责。发卡单位不受理与深圳通卡无关的消费投诉、索赔。

  5、深圳通的透支功能目前仅适用于部分深圳通运营商,请留意相关公告。

  6、当刷卡设备提示“余额不足”时,表示卡已透支或余额为零,持卡人需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条 深圳通卡的保管:

  1、请持卡人妥善保管深圳通卡防止卡片损坏或遗失。

  2、持卡人不得使用或容许任何人使用自身持有的深圳通卡作任何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 深圳通退卡地点:

  1、深圳通客服网点以及张贴有深圳通退卡业务标志的其他网点均可办理退卡业务。发卡单位将不断拓展和完善退卡网点的建设和服务,请持卡人留意发卡单位的有关宣传和公告。

  2、可读卡退卡地点:卡内余额在人民币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可在深圳通网点及邮政支局网点办理;卡内余额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在深圳通客服网点办理。

  3、不可读卡退卡地点:深圳通客服网点。

  第十二条 租用版普通卡(可读卡)退卡业务:

  1、卡表面完好,芯片可读的卡,在扣除已透支额、租金及退卡手续费后,退还剩余押金及卡内余额,卡片回收。

  2、卡表面损坏的可读卡,在扣除卡押金20元、已透支额及退卡手续费后,退还剩余押金及卡内余额。

  第十三条 租用版普通卡(不可读卡)退、换卡业务:

  1、卡表面完好,芯片不可读的故障卡,可选择办理退、换卡手续。选择换卡,则现场免费更换好卡,旧卡回收,旧卡使用期限和押金值自动转入更换后的卡内;选择退卡,则按相应的退卡规定办理。

  2、卡表面损坏,芯片不可读的故障卡,只办理退卡手续(扣除卡押金20元、已透支额及退卡手续费后,退还剩余卡内余额)。

  3、由于故障卡卡内数据不可读,因此故障卡退、换卡业务持卡人须先到指定网点提出申请,卡片回收,10天后凭回执领取现金或网银转帐。

  4、更换的卡片不受卡面编号和版面印刷图案限制。

  5、发卡单位不办理租用版普通卡及质保期内的故障卡(卡表面完好,芯片不可读的)原因以外的换卡业务。

  6、卡片信息无法读取且表面严重磨损导致卡面号码无法识别的,不予以办理退、换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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