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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专属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有哪些

[作者:侯映]
2020-09-25 09:31

深圳专属医疗险于9月1日正式开放购买渠道,就在前一阵子,深圳也推出了重疾险。那么,这两种保险都有哪些区别呢?我们来看看文章具体介绍!

2020深圳专属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有哪些

“深圳重疾险”的保障内容、报销比例都是政府部门确定的,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自愿参加,参保时不需要进行健康告知,每年的5月和6月是集中参保时段。

专属医疗险本质上是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参加条件、保费标准、保障内容、报销比例等都是按照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但是和市场上其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最大的不同是,深圳专属医疗险是为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量身定制”的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障内容、保费标准等各方面都比较优惠。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可自愿参加,没有固定的参保时段,参保时要符合产品规定的具体参保条件。

无论是专属医疗险,还是“深圳重疾险”,都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力补充,两者没有排斥,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愿选择参加。

2020深圳专属医疗保险范围及报销内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据约定外,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020深圳专属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有哪些
2020深圳专属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有哪些(图片来源:摄图网)

(一)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及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门诊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住院费用先已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与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责任共用1万元年免赔额,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2、若住院费用未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且未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6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3、若住院费用已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已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但未经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3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二)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已经过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后,对剩余部分药品费用按100%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2、若未经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二报销的,则药品费用先扣除70%(该扣除部分不计入免赔额),扣除限额为15万元/年,剩余部分再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100%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特定药品需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使用限制的,药品使用限制包含支付限制范围、剂型等。不符合药品使用限制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药品目录中的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已经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已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

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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