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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结婚手续详解

[作者:赵甩帆]
2012-03-09 15:43

  法律规定的结婚手续详解

  1、结婚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是:

  一、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法定年龄以户口薄、身份证为准。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不能以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

  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民族自治地区政府可按本民族情况制定婚龄报全国人代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保证人口的优生优养,提高全民素质,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相应的行政法规也对晚婚晚育制定鼓励政策,从方方面面加大了对法定婚龄的执行力度。

  二、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完全自愿,是基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一方不能把结婚要求强加于另一方。

  三、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也是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这里的“强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长辈,也包括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强迫或干涉”的情形,则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其加以劝说,如果“强迫和干涉”造成后果,则应负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2、婚姻关系成立的基本法律特征

  《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3、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1、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

  办理机构:区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时限: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及资格:

  (一)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三)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手续:

  (一)户口薄;

  (二)居民身份证;

  (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规定,婚姻证书费9元/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民政部门监察室室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地市民政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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