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办理入台证
然后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这样就可以去了
台湾办理手续的须知如下:
一、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申请对象:
(一)在大陆地区有固定正当职业或学生;或有等值新台币20万元以上之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等情形之一者。
(二)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4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
(三)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4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
三、应备文件:
(一)申请书:
1、自行以A4白纸影印或自网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载,并详实填写。
2、检附之照片依国民身分证之规规则办理,并应与所持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往来通行证或护照(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通行证或护照)能辨识为同一人。
3、通行证、护照或居民身分证基本资料与照片同一页者,影本贴於申请书正面。基本资料与照片不同页者,有姓名之基本资料页影本贴於申请书正面,照片页影本贴於申请书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门尚未满七年者,黏贴港澳居民身分证影本於申请书背面。
4、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代申请之经交通部观光局批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之旅行业(以下简称旅行业),依据其通行证、护照或居民身分证影本上姓名,於中文姓名代填正体字。
5、申请人签字,由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名或盖章 。
6、代申请之旅行业应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 ,以该旅行业为代申请人及保证人。
(二)团体名册:(大陆地区人民旅居海外、香港或澳门
者免附)
1、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以下简称团体名册)
二份。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一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领队执照影本及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但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2、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3、 团号:
(1)共九码,前三码为民国年度,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 (以下简称入出国及移民署)电脑自动处理,不需编出。第四码为五或八(依电脑系统给予)以和原全联会的代码区别。
(2)第五至九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电脑自行给序。
(三)资格证明文件:所附之证明文件影本应由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1、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应检附下列
文件之一:
(1)员工证件影本。
(2)在职证明影本。
(3)薪资所得证明影本。
2、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应检附国小
以上各级学校有效学生证影本或在学证明影
本。
3、以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
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
(1)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影本或存摺影本,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同时申请者,得以成员其中一人之存款证明影本或存摺影本代替,但存款总额须达每人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家庭成员系指配偶、直系血亲或居住同一户籍具有亲属关系者。家庭成员应检附亲属关系证明影本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影本。
(2)基金或股票逾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检附存摺影本或金融机构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影本。股票价值以面额计算。
(3)不动产估价逾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影本。
(4)具退休身分申请者,得以退休证明影本代替。
4、以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影本或国外在学证明正本,以及再入国签证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5、以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附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6、以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影本及国外、香港或澳门工作许可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7、以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
(1)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请依香港、澳门居民身分申请。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者(尚未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者)则检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2)不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如现尚持有中国护照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影本或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影本。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居民身分证影本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湾地区观光者,须检附大陆地区居民来往台湾地区通行证及身分证影本。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五)旅游计画(行程表)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
(六)证件费:每一人新台币四百元,得以现金或支票缴纳。
(七)我方旅行业与大陆地区具组团资格之旅行社签订之组团契约。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八)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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