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方式
(一)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湾地区观光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迳交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及已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台湾地区旅行社亦可委托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旅行业全联会)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二)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
1、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先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注记,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需缴验正本,除国外在学证明正本贴於申请书背面外,其他正本验毕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人。
2、寄交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台湾地区旅行社亦可委托旅行业全联会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五、送件程序:
(一)台湾地区旅行社应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十人以上,不足十人之团体,不得送件(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除外)。
(二) 采送件当日以现场挂号方式取得配额:
送件当日於本署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莲四服务站排队依送达次序取得当日配额。
六、每日申请数额:
(一)移民署每日受理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数额4,311人,例假日不受理申请。
(二) 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业务,每家旅行业每日申请接待数额不得逾二百人。但当日(以每日下午五时,入出国及移民署柜台收件截止时计)旅行业申请总人数未达第一项公告数额者,得就賸余数额部分依申请案送达次序依序核给数额,不受二百人之限制。
(三)如当日核发后仍尚有賸余,由主管机关就賸余数额,累积於适当节日分配。
(四)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经交通部观光局调查结果,旅客整体满意度高且接待品质优良,或配合政策者,主管机关依据交通部观光局出具之数额建议文件得於第一项公告数额百分之十范围内酌给数额,不受第一项公告数额之限制。
七、送件地点:
分别於入出国及移民署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莲四处服务站送件。
八、相关事项:
(一)保证人:由代申请之台湾地区旅行社负责人担任保证人,免附保证书。
(二)工作天:五天。(不含例假日,即本周一送件於下周一领证)。
(三)发证种类及其效期:
1、经审查许可者:
(1)若申请案系由接待旅行业代为送件,移民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交由该代送件之旅行业转发申请人。
(2)若申请案系由旅行业全联会代为送件,移民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交由旅行业全联会转发。
申请人应持凭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尚余
六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地区所发护照,经机
场、港口查验入出境。
2、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经许可发给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一个月。但为大陆地区带团领队得发给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大陆地区人民旅居海外、香港或澳门,经许可发给之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二个月,未於有效期间内入境者,不得申请延期。
(四)旅游计画:
1、申请参观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竹科)行程,应载明於旅游计画书行程表中,并检附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局)同意文件。台湾地区旅行社於交通部观光局电脑管考系统中登录竹科行程资料时,统一以「新竹科学园区」名称登录。
2、申请来台观光行程,如未列参观竹科,经移民署许可后不得再提出申请。
3、申请来台观光,已列参观竹科行程者,经移民署许可后,如须变更参观日期,应於原订行程三日前向园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循交通部观光局通报机制,通报行程变更。
(五)入境停留日数及活动范围:
1、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日。
2、应依台湾地区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脱团。但因紧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数或天数需离团者,应向随团导游人员陈述原因,填妥拜访人姓名、单位、地址、归团时间等资料申报书,由导游人员向交通部观光局通报。
3、申报离团日数及人数,应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离团人数及天数之标准。
4、违反规定者,治安机关得依法迳行强制出境。
(六)提前出境:因故不再继续原定之行程者,应依规定填具申报书立即向观光局通报,并由送机人员送至观光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再转交入出国及移民署国境事务大队人员引导出境。
(七)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灾变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备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务站申请延期,由受理单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延期申请书。
2、旅行证出境联。
3、流动人口联单。
4、相关证明文件。
5、证件费二百元。
(八)旅居国外未满四年,已取得当地国籍者,准用本须知办理。
(九)入出境机场、港口,限经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境机场、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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