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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作者:tzlee]
2010-06-10 02:05

  从2009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失业救济金标准上调为800元,比原来的680元上升了120元。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在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强调,此次上调为每年一度的正常调整。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

  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2、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3、失业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4、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二)待遇项目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材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应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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