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失业救济金标准上调为800元,比原来的680元上升了120元。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在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强调,此次上调为每年一度的正常调整。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
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2、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3、失业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4、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二)待遇项目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材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应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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