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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基本情况介绍(4)

[作者:gmhg]
2012-09-26 16:10

  (三)银行、信用社为什么要发放消费贷款

  消费贷款是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为调节消费的需要,促进生产发展,加速资金周转,从而扩大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领域而发放的一种贷款。它主要包括住房储蓄贷款和耐用消费品储蓄贷款。

  1.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发放消费贷款首先在于其可以调节消费需求。在人们的消费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对某些消费品的需求在其收入上与购买消费品的时间上出现差异。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通过消费贷款的形式进行临时调节,就可以满足部分群众对某些消费品,特别是耐用消费品的需求。

  2.能够促进生产和消费,加速资金周转。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产销矛盾,存在着商品积压或脱销的矛盾。通过发放消费贷款,可促进某些群众购买力暂时不足而一时难以销售的耐用消费品能及早实现销售,这不仅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欲望,也有利于企业继续组织生产,加速资金周转。

  3.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通过办理消费贷款,扩大了银行信用领域更好地发挥银行信贷作用,有利于正确引导商业信用和民间自由借贷,有效地抵制高利贷活动,同时也解决了一些企业和单位私借公款的不正之风。

  (四)消费信贷方式的设计

  目前各家银行已开办了多种形式的个人消费贷款:买房可以申请住房贷款,装修可以申请装修贷款,买汽车可以申请个人购车贷款,购买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耐用消费品可以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可以申请旅游贷款,出国留学可以申请教育贷款,等等。除了这些专款专用的贷款外,银行还开办了不指定用途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对个人来说,这项贷款十分合算,以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为例,假设一年期利率是5.325%,若以“按月等额”方式还款,本月偿还部分在下月就被扣除,实际上是一种整借零还方式,最终算下来,实际年利率在3.7%左右,和存款利息大体相当。

  另外,各家银行均开办有个人存单小额质押贷款。按照以前的规定,该贷款的起点为5 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笔贷款不超过质押品(存单)面额的80%,这些规定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已对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了10万元的上限,小额质押贷款摘掉了“小额”的帽子;二是贷款比例由80%提高到90%,这将更大地满足了客户对资金的需求。最近,交通银行还推出了两项便民举措:一是把个人质押贷款的放款权由原来该行的支行放开到各储蓄网点,客户可以就近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二是在双休日和节假日照常接受该项业务的申请。

  还有许多其他个人贷款方式,现做简单介绍:

  1.保单抵押贷款

  人寿保险保单由于缴费期限较长,且一般都是均衡交纳保费,因此当保费交纳到一定时间后,就会积累一定数量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以保单做抵押向银行借款。该贷款无须提供其他资信证明或担保,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付。贷款到期后,还可提供相应的续借服务。

  2.信用卡透支贷款

  目前多家银行都推出了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允许进行消费或取现金的透支。根据消费者的资信程度,金卡最高透支额为5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或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个人普通卡最高透支额为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3.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居民可持1999年起财政部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向认购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该贷款起点为5 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并实行利随本清,贷期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贷款利息确定。若贷款逾期不还,逾期一个月之内,自逾期之日起,银行将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一个月以上,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

  4.典当贷款

  典当贷款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是金融机构贷款的延伸和补充。尽管其费率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对于急需筹资的人来说,这不失为一种干脆利落的融资方式。典当物品的范围包括:金银珠宝、古玩字画、有价证券、家用电器、汽车、服装等私人财物。典当行一般按照抵押商品现时市场零售价的50%~80%估价,到期不能办理赎回的可以办理续当手续。

  总之,面对21世纪知识社会、信息社会的大潮,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倡导信用消费,改变过去“积蓄一消费一积蓄”的单一消费方式,积极尝试“贷款一消费一积蓄还债”的新型消费方式,培养善于利用金融品种的意识,逐步提高消费信用水平。

  信用是一种要求在未来偿付商品或货币的权利,它是借贷活动的一个方面。信贷是指不发生所有权变化的一种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暂时让渡商品或货币行为。

  金融机构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一国金融机构的组成及其相互联系的整体叫做金融机构体系。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大多数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我国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一般来说,银行类金融机构居支配地位。

  银行可分为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三种类型。三种银行构成现代银行制度。商业银行办理各种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是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一国的金融管理机构,有“发行银行”、“国家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之称。专业银行是集中经营特定业务并提供专门金融服务的银行,包括投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开发银行、储蓄银行、进出口银行等,专业银行的特点是专业化较强、业务范围较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通常作为衡量一国金融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某种特定方式吸收资金和运用其资金,并从中获取利润。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和财务公司等。

  金融体系的结构是在不断变化的。长期以来,在大多数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有业务分工,如美、英等国20世纪30年代后采用分业经营模式,就是以长短期信贷业务分离,一般银行业务与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分离为特点。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业务不断交叉,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差异日趋缩小,综合性经营与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

  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

  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占支配地位。

  1.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共同点

  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共性表现在两者都是通过某种特定途径吸收资金,又以某种特定方式运用资金的金融企业,它们都以盈利为经营目的,且通过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作用。

  2.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筹集资金的途径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资金,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以非存款方式筹集资金。

  (2)开办的业务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式则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如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和期货投资业务,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保险业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租赁公司则主要从事租赁业务。

  (3)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银行在其业务中,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角色则比较复杂,如保险公司主要是充当保险人,证券公司则多作为代理人和经纪人,信托公司则主要充当受托人。

  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是一个经济体的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为社会提供全面和完善的金融服务。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主导地位,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在则丰富了金融业务,充分满足现代经济对金融的多样化需要。总之,银行类金融机构运行是否良好关乎金融机构体系的稳定与否,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繁荣与否是一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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