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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基本情况介绍(2)

[作者:gmhg]
2012-09-26 16:10

  二、储蓄业务

  (一)办理储蓄业务贯彻的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二)农村信用社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7.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三)农村信用社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四)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1.代理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

  2.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3.教育储蓄业务;

  4.其他金融业务。

  (五)利率执行情况

  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执行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利率。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三、结算业务

  (一)结算原则

  结算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二)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信用社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信用社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信用社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信用社汇票、信用社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三)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信用社的支付结算类业务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汇票、本票

  信用社汇票是出票信用社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信用社本票是信用社签发的,承诺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信用证、托收承付

  信用证是一种信用社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社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四、发行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发行的三个基本原则

  (1)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2)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3)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所对应要求的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二)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信用社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同时,信用社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后,信用社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信用社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信用社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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