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续六个月绩效考核为优的员工。
2.连续三个月未休假者。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功:
1.对于工作流程、维修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2.年终考核中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
3.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4.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举报而被查实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6.年终考核,全年完成销售任务的销售员。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行记大功或颁发奖金:
1.年终考核十二个月绩效考核均为优秀者。
2.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3.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部门。
4.一年内记功三次者。
第六十六条 员工处罚分下列五种
1.警告:减发当月三天基本工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记过:减发当月十天基本工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记大过:减发当月全部工资。
4.开除:予以解雇。
5.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处以警告
1.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的工作者。
2.在工作时间内撤离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5.违规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9.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公司而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10.在食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11.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未造成损失者。
12.未经行政人事部同意,私自调换房间者.
13.经检查宿舍卫生脏、乱、差者。
14.外出办事车辆不拿出门证者。
15.品行不正,不文明礼貌,辱骂他人者。
16.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或使用电炉、电热水器者。
17.进入公司不穿工作服经查获者。
18.受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行政人事部组织培训者。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以记过:
1.因疏忽或工作马虎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2.如因巡检、维护不及时等引发的一切事故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4.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5.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
6.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酱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者。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
1.泄漏生产或公司机密者。
2.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3.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4.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5.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7.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致发生危害者。
8.初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者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9.恶言吵骂同事或怂恿相骂或打骂者。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解雇除名:
1.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2.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的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3.无正当理由,或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三日者,及年度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4.第二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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