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设备处负责组织维修单位对新建及扩建仪表方面的设计审定,并参与新建及扩建仪表的施工验收及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设备处负责织织有关部门调查,因仪表原因所发生的重大事故(仪表本体及仪表本体以外引起的事故)分析调查原因,制订防护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设备处每季度组织相关单位,共同检查仪表五率(使用率、完好率、控制率、泄漏率.故障率)。每月重点检查l~2个装置,其它装置抽查,整改结果由维修单位统一汇总报设备处。
第十七条 各维修单位在用的仪表计量器具应完好、准确,合格证应与检定期相符,不得超周期使用。
第十八条 各维修单位应加强对仪表电源、气源系统的管理。制订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可靠。仪表电源、气源系统其它单位不得乱接乱拉。如需接用应报设备处批准后才能接用。
第十九条 DCS、ESD卡件,各类仪器仪表零配件、备品备件及特殊仪表设备用料,应由维修单位按各装置检修计划,提前四个月报分公司设备处。分公司设备处根据使用要求和费用情况提出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各维修单位要结合分公司相关(DCS集散控制和数据采集系统的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DCS集散控制、ESD联锁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的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对新建、扩建的DCS控制系统、ESD联锁系统和数据采集系统,应图抵资料齐全,硬件安装到位,软件组态调试合格。由安装单位申请,经报设备处会同有关单位按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格(SH3521—99)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设备处负责DCS、ESD和计算机数据采集、控制系统的扩容、升级、大修计划的编制,并对技措,基建工程中仪表控制方案论证及DCS、ESD仪表设备的设计选型和招标采购工作参与。并组织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加强仪表联锁报警系统的维护,对其所有相关联锁仪表设备都应特护,有明显联锁标记,落实到人,使其始终处于完好运行状态,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应加强仪表设备的管理,督促维修单位搞好在用仪表的使用率、控制率、泄露率管理。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仪表设备故障及时要求维护单位处理并对维护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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