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如情况需要,局应急办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有关处置工作,并同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赶赴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 到达现场后,局应急办及有关单位应尽快、全面了解事件情况、严重程度、前往路线及现场指挥人员联系方式,并即时报告市局相关领导,为领导决策指挥做好服务。
第十七条 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相关领导负责现场指挥,局应急办要做好协调、跟踪,相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第七章 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如突发安全事件重大,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要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市政府或相关上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报告由局党组或主要领导指定相关部门形成后,报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如事件重大紧急,经局党组确认,也可先电话报告,而后上报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报告应写清事件情况和我局领导在处置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指示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当前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事态平稳后,要按照要求继续向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市政府或相关上级部门续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动态。相关信息由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 报告及信息递送由局应急办与上级部门联系,正式报告要加盖公章;相关信息可以《质监信息》形式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上报的报告和信息要认真登记,注明值班人、负责人姓名并存档。
第八章 应急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重视应急工作,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并定期不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体系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按照要求保证信息沟通渠道畅通,确保发生事故能及时取得联系,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
第二十六条 时限要求。发生突发安全事件后,局应急办要根据情况确定响应等级。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小的一般事件,可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尽快赶赴现场予以处置,事后上报情况;对较大事件,应急办要迅速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通知其他部门以最快速度参与处置工作,并尽快报告相关领导;对于重特大事件,局应急办、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都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突发安全事件,局应急办都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形成案例处置报告,报有关领导;要指定人员对现场总指挥确定事项认真做好记录,提供有关领导和部门审阅、备案;要做好事件跟踪、督办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所有相关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不得推诿扯皮,贻误战机。如因领导或工作人员指挥或工作不当导致事件无法及时处理,乃至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当事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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