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程序及期限:
(1)办事单位将上述材料提交泰安市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刻章备案窗口审查。
(2)审查合格,在公安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制章登记表》。
(3)填写《制章登记表》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刻制机构予以制作。
办理期限: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经检查合格立即办结。
六、依据法律法规: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公安部民社发[1991]3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
5、《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第17号令)
6、《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0]84号)
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备注 印章更换、遗失补刻: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行政公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按新刻印章手续办理。
专用印章及内设机构印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更换印章的,持本单位开具的证明、旧印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按新刻印章程序办理。其他单位更换印章的,持上级或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旧印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按新刻印章程序办理。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刻章申请流程的详情,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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