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的概念并入民事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变更,民事法律行为不局限于合法行为,而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法总则》新增意思表示相关规定;意思表示以对话和非对话方式作出区分;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3、《民法总则》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新增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法公序良俗;
4、《民法总则》新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民法总则》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规定为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再存在变更情形;
6、《民法总则》对撤销权时效作出规定;
7、《民法总则》新增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相关条款。
(七)第七章 代理
1、《民法总则》新增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法总则》新增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民法总则》新增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民法总则》新增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若干情形;
(八)第八章 民事责任
1、《民法总则》新增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关条款;
2、《民法总则》新增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民法总则》新增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民法总则》新增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九)第九章 诉讼时效
1、《民法总则》调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调整为三年;《民法总则》删除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形;
2、《民法总则》新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民法总则》新增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4、《民法总则》新增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十)第十章 期间计算
无重点调整或新增条款
(十一)第十一章 附则
无重点调整或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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