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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2017修改亮点 民法通则内容详情(2)

[作者:jcoxp]
2017-08-08 09:47

  8、Q币等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修订梳理

  (一)第一章 基本规定

  1、《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新加入了非法人组织,延续了原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范围;

  2、《民法总则》调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将“原则”调整为“规定”,新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第二章 自然人

  1、《民法总则》新增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时间相关条款;并赋予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对比《民法通则》从十周岁界定为八周岁;

  3、《民法总则》对可以申请自然人权利能力恢复的有关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

  4、《民法总则》新增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等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等义务;

  5、《民法总则》新增担任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新增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担任监护人员的权利;担任成年人的监护人员中,将子女拉至和父母同一顺位;新增监护可以遗嘱指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可协商确定监护人;

  6、《民法总则》完善了对监护人确定的争议处置;对无人担任监护人的人员的救济;新增书面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方式;对监护人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终止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7、《民法总则》新增对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相关规定,包括其义务、赔偿责任、更换方式等;

  8、《民法总则》新增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9、《民法总则》新增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子女收养的规定;

  10、《民法总则》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的承担方式。

  (三)第三章 法人

  1、《民法总则》新增《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内容;

  2、《民法总则》新增概念营利法人,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3、《民法总则》新增概念非营利法人,确定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新增宗教活动场所和捐助法人相关规定;

  4、《民法总则》新增概念特别法人,确定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四)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民法总则》新增概念非法人组织,确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五)第五章 民事权利

  1、《民法总则》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

  2、《民法总则》新增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关概念;

  3、《民法总则》新增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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