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当事人的风险评估。一是群众在习惯意识下对接处警工作期望值较高,只要是其认为属于危、急、险、难情形的问题均可通过报警得以解决。现实中,非警务求助类、纠纷类警情占群众报警的比重很大,在处理此类报警时,接处警民警所付出的精力大大超出警务类报警,但由于公安机关权限有限、警力有限、资源有限,接处警民警往往倾尽全力仍无法达到群众要求,因此而来的投诉、控告、谩骂等对接处警主体纷扰不断;二是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对接处警工作适配度明显降低,接处警过程中,群众开始习惯以法律法规的视角审视民警的接处警工作。这虽然是一种进步,有利于反推民警的执法执勤素质优化发展,但其中也隐含着不少被曲解被谬误的因素,从而给民警带来很大风险。部分群众对法律的理解仅限于对自我利益维护的狭隘,没有深入了解和咨询自己正在发生或延续的行为是否合法,简单而生对抗情绪,听不了劝,停不了手,无视民警执法权威,现场进行或采用网络暴力等工具,漫骂、侮辱、诬告、恶意投诉民警,甚至阻碍执法、暴力袭警;部分群众习惯于断章取义孤立说事,揪住失误大做文章,设套布局引发关注,只要捕捉到接处警民警的一丝瑕疵,都要用“放大镜”无限放大,以这些故意制造的压力试图实现自己的目的;部分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也常利用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采取控告、申诉等渠道报复民警;三是复杂环境下另类人员心态的失衡变异极易诱发突发性、偶发性、严重性的暴力对抗。
(三)接处警处置对社会的风险评估。一是因企业权属变更、破产改制、裁减员工等情形引发的警情。这类警情深度触及当事人的现实岗位、工资、保险等各种生存基本保障,使当事人高度关注和敏感;二是因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拖薪欠薪等纠纷所引发的警情。这类警情当事人往往表现出极强的维权意识,甚至富有攻击性,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可能性极大;三是因交通肇事、医患纠纷等情形引发的损害赔偿警情。受害方在伤致残等情况下,其情绪很难控制,极易导致其与对方当事人或相关处理部门对立严重,稍有不慎便会演化为突发性事件;四是因征地拆迁等涉农纠纷引发的警情。村民对土地特别依赖,征地拆迁涉及其现实及今后很长时间的生活保障,就此项权益的维护,极易激发其群体的危机意识;五是购买期房、商铺投资等维权警情,这类警情容易被公众高度关注,并且往往一起纠纷牵扯多个主体的利益,极易在境况相似的权益人中产生共鸣;六是因投资理财、环境保护等涉及众多公共权益纠纷引发的警情,由于此类警情涉及的利益主体往往具有深广的社会覆盖面,有着广泛的示范效应;七是可能向刑事案件转化的难以调和的民事纠纷、各类矛盾,不及时跟进可能发生严重社会危害的警情。
三.公安派出所接处警风险评估的方法
一般来说,每起接处警因参与的人、事、物、环境等诸要素的不同而情况不同,但可能存在其中的各种风险之间却始终保有一定的联系,并且,这些联系都是以接处警主体、相对方的思维、语言、肢体行为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我们应以接处警主体、相对方为核心形成风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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