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向甲方出具总工期进度计划,甲方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二、乙方按照工程图纸、施工说明、组织计划、进度计划等组织施工,上述约定的事项变更的,双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涉及隐蔽工程的,在工程隐蔽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到场验收。甲方没有验收的,乙方可以停止该隐蔽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整改后重新验收。
四、乙方保证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本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使用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的,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
第九条 调试与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组织自行验收。
二、自行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三、甲乙双方积极配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十条 质量保修
一、乙方负责保修的范围为:
二、乙方负责保修期限为 年,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备案之次日起计算。
三、保修期间,符合保修条件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书面保修通知后 日内派人维修。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该费用不应超过同期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区域地下水、气管道、电缆管线布置图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布置图,并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应经双方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电、加工场地、仓库、垂直运输、临时住房等方便施工的设备、设施,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指派 为本工程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并负责确认工程量,协助乙方与甲方联系办理有关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 。
甲方代表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甲方负责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市政、路政、供电、供水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配合形成书面交底文件。
三、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乙方驻工地代表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
五、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六、对甲方进行消防设施操作培训并提供完工图套。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工程价款 ‰的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需乙方后续进场施工的,甲方承担后续进场费用。
三、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延误一日,按未支付部分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由于乙方原因,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不合格或消防备案后抽查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后经验收或备案抽查仍不合格的,乙方按本工程价款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二、合同解除
(一)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且未支付部分价款达到本工程价款的 %时,经催告后 日内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后,甲方根据已完成的工程支付相应价款,乙方应妥善做好材料、设备及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2021-07-09 14:57
2021-07-08 14:39
2021-07-08 14:39
2021-07-08 14:27
2021-07-08 14:26
2021-07-08 14:25
2021-07-07 15:33
2021-07-07 15:32
2021-07-07 15:31
2021-07-07 15:08
2021-07-07 15:06
2021-07-06 14:23
2021-07-06 14:22
2021-07-06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