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计划及范围
(一)各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及范围,按市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计划文件执行。部省属(含跨市)中等职业学校及本省五年制高职班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按广东省关于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及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单独招生考试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执行。
(二)指标生的招生计划根据《深圳市2020年优质普通高中部分招生名额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指标生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中指标生名额分配比例制定,并与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指标生分配名额具体分配办法按《指标生分配方案》执行。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有关规定,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四、志愿填报
继续实行考前网上填报志愿,时间定在7月1日至10日。志愿应由考生本人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填报,学校不得限制考生填报志愿。考生志愿是招生学校录取的重要依据,填报志愿工作截止后,任何人不得更改信息。凡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转录。
五、录取
(一)录取组织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市招考办具体实施。部省属(含跨市)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工作按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中招继续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二)录取批次
提前批:深圳艺术学校、深圳体育运动学校。
第一批:普通高中;国家中职示范校、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省级重点中职学校和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试点专业(每校限一个专业)。
第二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不含第一批录取专业)。
第三批:部省属(含跨市)中等职业学校。
凡已被上一批次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下一批次学校的录取。
(三)录取办法
1.录取以中考成绩和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根据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各学校的招生计划、中考六科原始总分、考生中考单科等级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等级,划定各学校最低录取标准。投档原则是“分数优先、依照志愿顺序”,具体按市招考部门制定的操作细则执行。在中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同分比较原则”录取优先者,比较顺序如下:
(1)生物与地理(合卷)分数高的优先录取;
(2)综合表现评价等级高的优先录取;
(3)语、数、英三科总分高的优先录取。
省一级学校所录取的考生综合表现评价等级须在B以上(含B),省一级公办普高所录取的考生五科文化课单科等级(即语文、数学、英语、理化、历史)须在C+以上(含C+),体育单科等级为C以上(含C)。
2.招生学校(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或限制的,须报市招考办审核,并在《学校招生简介》中明确列出,向社会公布。
3.凡参加了中考而未被所填志愿学校录取且符合划线录取资格的考生,可在市招考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4.民办普高在第二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在划线录取后进行补录。被民办普高划线录取的考生应在录取结果公布后一周内到校报到,各校根据报到情况合理确定补录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补录计划向社会公布。补录对象为已参加我市中考未被录取并达到补录控制线的考生,符合我市划线录取资格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进行补录。
各民办普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实事求是进行招生宣传,严禁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补录资格、降低学校年检评定等级、核减招生计划等严肃处理。
5.中等职业学校第二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以注册入学方式补录参加我市中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学校按规定办理有关录取手续,并把录取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招考部门备案。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贯彻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文件精神,努力完成中职招生任务。各区、各学校要加大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让社会更全面了解职业教育,引导学生发现职业乐趣,感受职业教育特色与魅力。支持中等职业教育优质发展,合理引导初中毕业生有序分流,鼓励和引导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特长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教育。努力促进普职招生比例科学合理,拓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上升通道,打通职业教育“中职升本科”成长通道,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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