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全面公布了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
通知强调,本次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通知公布了改革的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
(一)专项改革试点。
1.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部分市县,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江苏省,浙江省)。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北京市部分区县,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部分县市区,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多种途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部分市,吉林省通榆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县,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部分市区,海南省,四川省部分县,云南省,甘肃省部分市,青海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制机制,探索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保障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探索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县,贵州省毕节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云南省)。
3.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考试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途径和方法(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山东省,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部分市县)。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改革(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推进中小学德育内容、方法和机制创新,建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效机制(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部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措施和办法(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标准,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部分市州,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4.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嘉定区,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市,四川省德阳市,云南省部分市州)。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部分市县,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9+3”免费试点,改革边疆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云南省部分市州,青海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北京市部分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部分市,浙江省部分市,山东省部分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部分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部分市)。
5.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安徽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京大学等33所部属高校,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赣南医学院,海南大学,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设立试点学院,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北京大学等部分高校)。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北京大学等17所部属高校)。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体制机制(北京市,在沪部分高校及附属医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广州市)。
6.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云南省)。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北京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清华大学等8所部属高校)。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黑龙江省,浙江省,厦门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长春理工大学)。改革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湖南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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