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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政府限定房价

[作者:曾抗侑]
2010-12-14 15:46

 据有关媒体报道,有关部委正着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包括,当商品房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物价部门有权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如直接限制利润水平、直接限定销售价格等。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答题框架】

  (1)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等干预措施。商品房是通常意义上的商品,同时也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而且近些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一些城市的房价如脱缰野马飙升不止,远远超过了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限价等措施,直接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干预,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顺应了现实的需要,应当是不成问题的。

  (2)然而,政府直接干预商品的价格,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管制经济的色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限定房价应是万不得已之举,是政府调控手段的最后一道“杀手锏”。惟其如此,“杀手锏”不能轻易出手,不能轻率使用,而应当在穷尽其他价格调控手段之后,如果仍然不能达到稳定价格的目标,才能本着理性、谨慎、克制的态度,祭出这最后的一招。

  最近几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多种调控房价措施,包括调整房贷利率、抬高购房首付门槛、降低或取消优惠税费幅度、清理开发商囤地行为、提高土地出让款首付比例、限制家庭购房套数,等等。目前来看,需要认真考量的是,如果商品房价格飞涨的势头已经得到初步遏制,如果仍然有其他调控手段可供选择,那么,政府直接限定房价就没有必要。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其次,政府运用《价格法》对商品房价格进行监管,并非只有直接限定房价一种手段。《价格法》禁止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包括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然而,被《价格法》明令禁止的这些不正当手段,在房地产市场上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一些开发商及其代言人大肆散布房价“只涨不降”的信息,通过各种渠道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早已达到了 “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量罚标准。对于这些价格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不能听之任之无动于衷,而应当及时依法严格查处,这样也能起到遏制房价过快增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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