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修改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最长不得超过20日支付!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或将不适用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因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此外,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今日审议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继续取消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的规定。
有意见提出,此项修改无条件扩大了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期限方面的自主权,不利于维护员工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议审慎修改。经研究,在当前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的背景下,适当增加企业调整工资支付期限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对减少因未能及时发放工资待遇产生的劳资纠纷、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具有积极意义。但工资支付期限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活,无条件扩大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期限方面的自主权,会对劳动者权益带来一定损害。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可以允许就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适当延长工资支付期限,以统筹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推动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
本次条例的修订,重点解决现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劳资争议较多的问题,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认定?现行条例仅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工资,但对于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没有明确工资认定规则,造成劳动争议时难以统一标准。本次修改专门明确,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现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在本月22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为了增强市场主体在劳动用工方面的灵活性,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次修改调整了关于工资支付日规定,将其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在作初审报告时认为,工资支付期限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应无条件扩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期限方面的自主权。建议修改为,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员工辞职了,年终奖还有份吗?现行条例规定,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但企业普遍认为,奖金是用人单位为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放的特殊工资,其特点是非常规的、额外的、灵活的。发放这类奖金首先应当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不宜一刀切必须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本次修改调整了上述奖金的计发方式,明确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对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增强工时灵活性的重要方式。现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但是,这个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
据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创新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本次修改删除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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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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