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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说明

[作者:sulong2]
2021-03-15 13:40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范、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深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说明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加强深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系统是一项集多种技术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具有锁定目标、固定证据、震慑犯罪、查询比对、数据分析等重要功能,对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当前本市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系统安装范围和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该建未建、不该建乱建、重复建设现象同时存在,大量社会各方自行建设的系统管理无序;系统的共享应用进展与建设速度不匹配,大量系统自成体系,缺乏统一标准,致使信息无法整合共享,共享机制的欠缺也严重制约跨部门资源共享。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系统发挥其应有作用,亟需立法予以规范。《条例》的制定实施,可以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推动系统的深化建设与规范管理应用,促使系统建设和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顺应时代发展,加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需要。 2015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9部委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视频图像信息安全、数据保护、公民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对系统管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本市系统建设与应用不断深入,隐私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条例》的制定实施,为规范政府对系统的监督管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优势,填补系统立法空白。至今国内尚无关于系统的专门立法(法律、法规),与之相关的有广东省2002年颁布施行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但距今已经十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我省技防系统建设规模的高速发展,以及国家和我省技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审批事项的调整,所设定的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无法充分解决现存的问题和满足本市系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2009年施行的《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17年施行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放管服、隐私保护、信息共享和互联网视频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造成了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亟待在新的法规中加以调整、补充和完善。制定《条例》可以通过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解决本市系统建设、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对现有制度作出变通规定,填补国内立法(法律、法规)空白,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和借鉴。

深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说明
深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说明(摄图网)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八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应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加强领导,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当前各部门在系统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职责分工不明,定位不清等问题,导致出现部分监管失位、缺位和监管混乱等情况。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条例》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并纳入城市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体系(第五条);二是明确公安机关是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工作,其他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及其指导监督工作;三是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2.强调隐私保护,维护合法权益。系统是一把“双刃剑”,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会严重侵犯自然人的隐私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近年来,因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而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屡见不鲜。在信息安全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保护自然人隐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成为《条例》规制的重要目标。为此,《条例》一是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第十条);二是规定在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安装系统应当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第十一条);三是规定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二项);四是规定涉及公共安全人像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由公安机关统一规划(第八条第二款); 五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非法进行基于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第三十条第六项);六是要求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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