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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说明(2)

[作者:sulong2]
2021-03-15 13:40

3.扩大安装范围,确保公共安全。当前本市反恐形势依然严峻,治安维稳任务依旧突出。系统能够智能实时监控,开展对涉恐、涉稳等重点人员的自动识别排查,强化对涉恐涉稳重大事件的预警预测,提升预警和发现能力,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爆恐事件发生。因此,在《管理办法》规定的安装范围的基础上,《条例》对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应当建设、安装系统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如取消了《管理办法》对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场所只限于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的限定,住宅小区不局限于出入口和周界(第九条第一款),等等,系统可以对有关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实行全覆盖安装(第九条第一款)。此外,授权公安机关制定配套办法,对系统的安装部位和具体安装要求进行规范(第十二条),便于建设、安装和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4.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保证信息共享安全。中央提出构建“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视频监控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更好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系统的共享有助于建立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有利于更加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节约社会成本,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避免在采集、存储和管理上重复浪费。为此,《条例》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预留系统联网接口,配合开展共享联网工作(第二十一条);二是明确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统筹、创新服务、安全应用、开放共享的原则,根据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跨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第二十二条);三是要求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源共享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脱敏脱密,保证开放共享信息安全;发现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

5.加强对互联网视频的规范,保障信息安全。近几年,互联网宽带传输能力的飞速发展和视频全覆盖需求的日益增大,促使依托互联网网络建设的系统快速增多,信息泄露风险随之增加。现已多次发生自媒体在第一时间把突发事件的敏感信息通过非法翻拍系统等途径发布在互联网上的违法事件,严重影响信息安全和风险管控。因此,《条例》加强对互联网视频的规范:一是要求系统管理人通过互联网传输采获的信息时,应当告知被采集对象,并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将信息泄露(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二是要求通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商应当落实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加强系统网络传输安全管理,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证视频传输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二十六条);三是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将系统采获的信息接入互联网(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6.明确系统建设、应用维护管理要求,保障系统建设和正常运行。《条例》对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系统的建设主体,实践中多次出现系统的建设主体不明,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系统无法建设和安装,《条例》明确系统的建设由需要安装场所、单位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所有权人为责任主体,所有权为国家的,使用权人为责任主体(第九条第二款);二是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系统的建设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是规定系统的建设单位和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系统性能和安全风险定期评估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四是规定系统的建设单位和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如对系统的责任人、监看和维护等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加强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五是规定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等从业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五条)。

7.建立信息查阅等制度,满足执法和紧急情况需要。系统的建设,不仅应当服务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也应当为公众提供便利服务。相应需要制定规范和科学的程序,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条例》建立信息查阅等制度:一是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查阅、调看和复制系统图像信息的权限(第三十三条);二是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信息查阅、复制和调看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三是规定出现情况紧急时利害关系人的紧急查阅权,因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经系统管理人同意,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调看系统关联信息(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8.加大处罚力度,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对违反系统建设和管理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罚款额度较低),导致违法成本较低,对违法行为起不到震慑和威慑作用,严重影响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因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及公安工作需求,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罚款额度,并对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增设了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二)《条例》对广东省法规、规章的变通规定。

1.降低准入门槛,取消资格等级管理。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省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实行资格证等级管理,《资格证》分为四个等级,一、二级《资格证》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初审,省公安机关核发;三、四级《资格证》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未取得《资格证》的不得承接业务。从业单位按所持《资格证》等级承接业务,不得越级。这种规定与当前国务院要求简政放权,削减事前审批的规定不相符合,不利于技防行业的发展。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市的实际,对上述规定进行变通,减少行政审批,突出服务与管理。《条例》取消了公安机关对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等级管理制度,规定承建单位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承接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具有相应建设能力即可(第十七条)。

2.强化检测,取消公安机关参加验收。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管理条例》规定范围需要安装系统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公安机关反映,他们对验收工作并不了解,参加验收起不到实际作用,改为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更有效。《条例》对《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进行了变通,要求经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即可(第十四条),无须经公安机关验收,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并强化了各建设单位自我约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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