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送审稿)》于2019年4月17日提交,2020年10月10日,经市政府六届二百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正式施行将有效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审批流程全面优化,规划报建手续办理全面提速。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
第三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四条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协调轨道交通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投融资等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事权划分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其子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在线审批。在线平台单设轨道交通项目报建审批模块,建立信息数据库,实现全网审批和信息共享。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国务院决定和上级部门新下放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不得调整轨道交通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利用“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加强业务协同,支撑项目技术论证和前期策划生成,保障轨道交通项目推进。
第七条建设单位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报建、建设、验收等工作,科学制定计划,优化项目管理,及时申报项目审批资料,保证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八条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的申报、行政审批等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工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出具上年度评估报告。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下发的近期建设规划批复作为轨道交通项目立项文件。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登记赋码。
近期建设规划外的轨道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相关规定进行前期研究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但经市政府审批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作为项目立项文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登记赋码。
根据轨道交通项目的特点,在线平台报建审批模块中预留开发接口,在轨道交通项目分工点(车站、区间、场段、主所等)规划审批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增设编码分支。
第十条前期经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用于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及研究、轨道交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编制与评审、环境影响评估、社会稳定评估、勘察、咨询及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预算资金应当安排用于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和综合交通枢纽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编制的费用。
第十一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时,同步编制详细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原则上在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线路详细规划批复工作。
市政府审议决定的轨道交通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市政府审议决定后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征求意见,在详细规划完成公示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审批。
轨道交通项目与法定图则不符或者位于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详细规划为依据开展用地预审和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许可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在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或者完成立项后9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应当征求相关区政府的意见;需要单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时,同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将轨道项目相关申报信息上传到多规平台,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参照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多规平台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出具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空间初步论证结果。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空间初步论证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规定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节能报告的批复(不含技术审查)或者出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变化等因素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部分进行研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近期建设规划批复或者市政府审议决定后,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及公众参与调查工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轨道交通项目穿越或者占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及准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唯一性论证研究,报送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唯一性论证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唯一性论证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完成环境评价报告审批或者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影响,导致车辆选型和编组、车站数量、敷设方式、线位调整、车辆基地选址、地下空间发生变化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后,详细规划编制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详细规划调整编制。调整详细规划按照制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向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和政府审查,政府审查由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开展。专家评审会和政府审查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意见和政府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告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政府审查意见完成初步设计批复。
完成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和政府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后,建设单位可以分工点(车站、区间、场段、主所等)补充申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依次办理批复各工点的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等手续。
对于占用周边权属用地的工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土地整备的依据。
对于涉及土地整备、用地批准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在线平台征询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先行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结构施工许可办理前完成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一致性处理。
选址涉及非建设用地的绿地且可通过地面或者上盖复绿措施恢复城市绿地功能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就施工范围申请临时用地,并制定城市复绿方案报批。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后按批准的方案复绿。
第十八条选址确有必要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如不涉及地上开发的,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公示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如涉及地上开发的,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轨道交通部分进行公示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先行办理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同步按要求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后,再办理地上开发部分的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对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申请纳入林地年度使用计划,并依据立项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向辖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手续。
属于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各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待建设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各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送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待建设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由各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送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审核,按程序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度占用林地定额计划上报各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用地计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2021-07-18 21:02
2021-07-18 21:02
2021-07-18 21:02
2021-07-16 14:18
2021-07-16 14:18
2021-07-16 14:18
2021-07-15 14:33
2021-07-15 14:33
2021-07-15 14:32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3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