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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全文(3)

[作者:sulong]
2020-11-24 10:23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整合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引导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医养结合机制,在医疗和照护服务、学科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家庭病床与居家养老相结合。对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老年患者,医疗机构可以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床并依法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医疗保障等部门完善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根据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和规范,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和慢性病医疗、家庭病床、安宁疗护以及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也可以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预约就诊、转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或者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基层医疗联合体的牵头医院应当设置康复医学科、中医科和老年病科。

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和养老床位。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增加康复、护理床位数量。

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开展老年人养生、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保健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在履行合约、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估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管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各级老年教育网络,实行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为老年人学习、社交生活搭建平台。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推动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活动的开展,预防疾病的发生和发展,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老年教育、旅居养老、老年文化、老年休闲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养老服务资金和用于养老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制度和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下列基本养老公共服务:

(一)为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疾病治疗以及照料护理等服务;

(二)为本市户籍低收入等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经济困难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无障碍改造、巡访关爱等服务;

(三)普惠型的高龄津贴、老年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促进、老年文化活动、老年教育、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照护技能培训等服务;

(四)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养老公共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等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并实施高于本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本市人才政策体系,培养和引进优秀养老服务人才,对优秀人才在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中医药健康养老、康复、护理、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对在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民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

第四十八条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等对养老护理人员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护理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全方位、全周期的护理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护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的,应当由经过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人员提供。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建立养老服务专员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置养老服务专员,主要负责社区老年人信息登记、需求调查、巡访、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养老服务专员调查、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时,应当保护老年人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构建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照护保障体系,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保障。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人员,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第五十三条 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参保人为职工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照50%比例缴费;参保人为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的,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

第五十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应当用于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照护等级评定费用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以及应当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照护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六条 经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照护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达到规定照护等级的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照护等级评定委员会由市医疗保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代表组成。

失能人员照护等级评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互衔接的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满足失能人员多层次照护需求。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龄老年人补助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五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科技智慧养老产业发展,扶持、引导、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产品和养老服务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家庭、个人使用适合老年人的科技产品,提高老年人照护质量。

第六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各项养老政务经办、公共服务、分析决策,实现养老事务一站式办理,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接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远程照护、居家安全监测等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高龄、独居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设备,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相连接,为其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业务设置专属通道,保留现场服务、现金支付服务等方式,并为因无法前往现场办理业务的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六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事业。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六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市义工联合会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发布服务对象需求、储存和转移志愿者服务时间、评价志愿服务等信息。

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志愿者储存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兑换同等时长的养老服务。

第六十五条 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参与扶老助老服务,培育发展扶老助老慈善组织,建立慈善扶老助老服务网络,为独居、空巢、失能老年人提供物质、精神、健康、文化等方面的关爱服务,营造良好的敬老、助老社会氛围。

第六十六条 探索建立异地养老模式。本市户籍老年人在异地养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在本市养老的相关待遇。

支持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与异地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为本市老年人在异地养老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提供监护人指定等方面的协助,并依法履行临时监护、公职监护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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