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打造一批主业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影响力广泛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本市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体育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本办法所称体育产业基地,是指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者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者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 体育产业基地包括:
(一)以地区(区、新区、街道)为单位的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二)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三)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的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 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予以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申报项目提出意见,并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申报认定市体育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本市城市空间总体规划和深圳市体育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
(三)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互联网+”等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智能化服务平台、融资等公共服务;
(五)园区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体育企业10家以上,且入驻企业的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
(六)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
(七)取得市发改委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九)园区物业剩余使用权限或者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认定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高于本市的平均水平,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具有带动作用;
(三)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四)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五)所申报的区域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 申报认定示范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且规范运营两年以上;
(二)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从事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的体育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其他各类体育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地方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五)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管理措施具体得当。
第十条 申报认定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具有自主品牌的活动或项目;
(二)活动或项目持续运营时间3年以上,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深圳市体育产业特定领域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三)活动或项目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021-07-18 21:02
2021-07-18 21:02
2021-07-18 21:02
2021-07-16 14:18
2021-07-16 14:18
2021-07-16 14:18
2021-07-15 14:33
2021-07-15 14:33
2021-07-15 14:32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4 16:14
2021-07-13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