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零容忍”。高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高校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的行为,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等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违反学术良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指定教学仪器、教辅资料或参加指定辅导培训。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或教学经费;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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