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牵头编制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教师有这些行为或被开除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具体行为作出明确。例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若教师出现这些行为,情节轻微未达到给予处分条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高校教师若出现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方面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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