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处理的解除
第十八条 教师受到有规定处理期限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处理期满,原处理决定单位应按程序解除处理。教师本人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第十九条 教师处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管理权限,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解除处理决定自处分期满之日起生效,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第二条所述学校及教育机构中的非教师工作人员的处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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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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