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毒品藏在饮料瓶中,就想偷摸过关?海关告诉你,这是不可能的!海关凭借经验和火眼金睛,查破一起在饮料瓶中走私毒品。
3月22日晚20时左右,一名黑衣男子从福田口岸旅检入境大厅入境。这名男子垮着一个黑色背包,行李简单,个头不高,在人群中并不引人注意。但其经过海关监管区时,却走了个“S”弯。
原本,男子紧挨入境通道左侧进入海关监管区,见有海关关员在通道左侧挑查旅客,该男子慢慢挪到了通道右侧,却发现有几名机动查验关员出现在通道右侧选查旅客,该男子无奈之下,只好走到了通道中央,想依靠过境人流“掩护”过关。
然而,他这一异常“行进路线”早已被目光敏锐的皇岗海关关员看在眼里,关员立即示意男子到海关查验区接受检查。
在海关监管区,关员发现男子黑色挎包内并没有一般旅客出入境携带的日用品杂物等,而是仅仅装了3瓶“饮料”。其中2瓶饮料外包装为某品牌“冰红茶”,约500毫升容量,瓶盖明显已被打开过,关员观察瓶中所装液体,为暗红色混浊溶液,有一股明显的苦杏仁气味。另外1瓶为一个半透明的小胶瓶,150毫升左右,内装溶液与“冰红茶”中溶液类似,也散发着浓郁的苦杏仁气味。
饮料瓶里藏毒品 遭海关火眼金睛识破
关员询问当事旅客所带溶液为何物,旅客称为“杏仁水”。当事旅客自进入查验区后,双手便不自觉地颤抖。
经验丰富的关员认为“饮料”形状存在异常,初步判断为毒品溶液。经毒品检验试剂及试纸检验,这3瓶“饮料”显示全部为“冰毒”溶液,毛重分别为0.64千克(含瓶)、0.6千克(含瓶)、0.16千克(含瓶),合计共1.4千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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