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书到底是不是伪造?
市中院认定确认书落款时间有瑕疵,但系双方真实合意。
根据判决书,市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确认书是否为双方真实合意的体现,傅先生方主张系伪造,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确认书签署当日,即2011年4月24日其在外地出差,不可能如律所所述在深圳签署该确认书,万乘律所则主张确认书是双方合意体现,也系傅先生本人签名确认,并申请了证人李某权作证。
李某权是何许人?据傅先生代理人汤律师介绍,李某权此前曾帮助傅先生处理过煤矿方面的一些事务,在傅先生委托万乘律所处理该股权代持纠纷的法律事务时,其起了一定的介绍作用。
市中院认定,该份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理由为:第一,除了对签署时间不确定外,证人李某权对该份确认书的商议和签署的背景、过程作了清晰说明,并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该份确认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商、最终由傅先生签名的事实,李某权关于双方曾进行协商的证言能够与傅先生向法院提交的李某权向其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对协商内容进行确认的证据相印证,李某权的言词证据无明显矛盾冲突、不合常理之处,能够作为证据采用;
第二,从表面形式看,该确认书对于签署背景、款项来源、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明确表述,具有傅先生的清晰签名,傅先生主张该确认书系伪造,但从确认书的表述内容和书写格式上看无伪造痕迹,且傅先生在一页空白纸张的中上靠边处预先签名不符合生活常理,傅先生也未向法院说明和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合理性,可信度较低;第三,从实际履行上看,双方均确认万乘律所就傅先生的委托事项进行了诉讼代理,傅先生主张万乘律所的诉讼代理行为与该份确认书无关,但其除涉案300万元外未向万乘律所支付律师费用,相较而言,万乘律所关于其依据该份确认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框架进行诉讼代理的主张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市中院认定,作为书证,该份确认书的落款时间确有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否定该份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且经傅先生签名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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