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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将取消

[作者:zengjing]
2011-12-27 14:51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将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国家部署,各地需修订或废止与之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昨天,深圳市社保局透露,今年我市社保体系众多条例将面临重新“洗牌”,其中包括:取消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拟为生育医保单独建制、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等制度。

  变化1 再无法支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变化:这意味着,过去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将取消,转为个人可申请延缴延退。)

  据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社保法》的实施在我国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但我市除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外,其他险种如养老、医疗(含生育)和失业保险皆属于特区立法和地方法规,与国家社保法有较多不一致的地方。

  在养老保险方面,黄险峰介绍说,根据社保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此同时,社保法还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我市目前仅限于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可以申请延缴延退的规定,其适用范围需要扩大至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员工。

  这意味着,过去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将取消,转为个人可申请延缴延退。非本市户籍员工只要在我市参保缴费满10年,就可申请延缴延退至缴费满15年后在我市领取养老待遇。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深缴费不满10年的,则将深圳的参保记录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居民保险或新农保需缴至15年后退休。这为参保不到15年的退休人员开辟了另一条养老途径,使非户籍人员转向终身养老目标。

  变化2 异地就医限制有望放开

  (变化:如果我市放开异地就医的限制条件,将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参保人自行选择赴广州、上海、北京等地的大型医院就医,增加管理和监控的难度,也有待于全国建立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平台。)

  今后,市民看病就医将更便捷。过去当参保人遭受第三方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其医疗费用由第三方支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现《社保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社保机构应从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追偿。另外,社保法没有将自杀自残的情形列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与我市政策比较,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将扩大。

  此外,《社保法》还规定,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黄险峰对记者说,目前,我市医保办法规定,除长期派驻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和我市退休后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选定三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保待遇、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和经核准市外转诊的住院费用可以申请报销以外,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20%,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降低40%。“如果我市放开异地就医的限制条件,将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参保人自行选择赴广州、上海、北京等地的大型医院就医,增加管理和监控的难度,也有待于全国建立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平台。”黄险峰说。

  变化3 生育医保拟单独建制

  (变化:《社保法》出台后,我市需考虑是否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增加产假休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以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至男参保人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规定。)

  目前,凡参加我市综合医保者或住院医保者,都同时参加了生育医保,按月缴纳生育医保医疗费。且因为我市没有单独设立生育医保制度,只将生育医疗纳入医疗保险中,生育津贴则由参保人所在单位为其发放。

  而《社保法》则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因此,《社保法》出台后,我市需考虑是否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增加产假休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以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至男参保人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规定。初步预计生育保险缴费水平将提高至1%才足以支付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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