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通过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正案的基础上,按社保法规定完善生育保险。
变化4 非深户员工也可领取失业救济金
(变化:预计未来将有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守估计每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将达到7.5万人。)
根据社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保法以立法形式确立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消除城乡差异和户籍差异,而特区失业条例规定失业员工仅限于深圳户籍员工,未覆盖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因此,我市失业保险政策需要扩大适用范围,涵盖非户籍职工。
预计未来将有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被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守估计每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将达到7.5万人。
黄险峰表示,该局将修改我市失业保险条例,修改内容包括:将非户籍员工纳入享受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用人单位和员工分别按我市最低月平均工资的2%和1%缴费。同时实行浮动费率,降低用工稳定的用人单位负担,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完善失业保险的经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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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亡补助金增11万余元
新工伤保险条例给员工上“双保险”,不参保企业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晶报讯(记者 孙妍)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增强了参保强制性,在更多方面惠及广大职工和企业。
据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过去,只有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机动车事故为工伤,新《条例》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范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同时,强化了责任意识,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新《条例》施行后,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大幅提高,按2009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达34.35万元,“比原标准大幅提高了110040元。”
黄险峰说,新《条例》还给工伤员工上了“双保险”,不仅规定“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而且规定“只要有工伤一定能获赔。”
对于企业没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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