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变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以下简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问:为什么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答: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规定,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通知》明确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我市的,不纳入我市居保参保范围。
二、基金筹集
(一)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当年1月以后首次参保的,可在参保当月缴纳。
(二)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
个人缴费180元的,补贴30元;
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
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
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
个人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
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
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
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
个人缴费4800元的,补贴150元。
参保人未按本通知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注:提高政府代缴标准
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缴费,各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居保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考虑到除困难群体之外的参保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等情况,《通知》将我市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确定为每年180元。
参加本市居保的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按每年24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三)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按每年24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2021-07-20 09:34
2021-07-20 09:18
2021-07-20 09:13
2021-07-20 08:55
2021-07-20 08:41
2021-07-20 08:35
2021-07-19 15:36
2021-07-19 09:27
2021-07-19 09:21
2021-07-19 09:09
2021-07-19 09:02
2021-07-19 08:51
2021-07-19 08:34
2021-07-16 13:41